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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易游app官网体育网页版: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知(2025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5-09-29 16:45:54 作者: yy易游app官网体育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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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1批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即墨市田横镇惠锦隆百货批发商店销售的猕猴桃(购进日期:2024年9月15日),经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猕猴桃。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猕猴桃共10kg,剩余猕猴桃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按规定进行了召回。

  即墨市田横镇惠锦隆百货批发商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猕猴桃货值100元,违法来得到的40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属于能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市田横镇惠锦隆百货批发商店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920号。

  即墨区老渔公酒家采购的葱(购进日期2024年9月17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送达了检测报告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葱。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葱共4kg,剩余葱已全部食用。

  即墨区老渔公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属于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老渔公酒家给予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900号。

  即墨区圆动力中餐厅采购的牛肉(购进日期:2024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5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圆动力中餐厅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批次牛肉9.3斤,已全部食用完毕。

  即墨区圆动力中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圆动力中餐厅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965号。

  青岛稻城香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使用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0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2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稻城香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胡萝卜10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青岛稻城香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青岛稻城香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710号。

  五、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海蟹、香辣琵琶虾、鲜烤鳕鱼片、铁板鱿鱼

  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海蟹(生产日期:2024年6月12日)、香辣琵琶虾、(生产日期:2023年9月21日)鲜烤鳕鱼片(生产日期:2024年3月18日)、铁板鱿鱼(生产日期:2024年1月10日),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14日、8月23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香辣海蟹40袋(158g/袋)、香辣琵琶虾80袋(158g/袋)、鲜烤鳕鱼片5kg、铁板鱿鱼5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依规定进行了召回。

  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0元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769号。

  青岛顺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生产日期:2024年6月5日),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1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顺洋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烤鱼片205袋,规格110g/袋。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依规定进行召回。

  青岛顺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顺洋食品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880号。

  青岛润鸿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生产日期:2024年8月30日),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润鸿飞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烤鱼片35箱,规格是5kg/箱。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依规定进行召回。

  青岛润鸿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0元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4〕957号。

  青岛佳缘配餐帮厨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采购的精品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9月18日),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17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佳缘配餐帮厨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精品山药20斤。除抽检外,剩余的精品山药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盒饭全部使用完毕。

  青岛佳缘配餐帮厨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精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精品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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